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97号)、《安徽省教育厅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秘财〔2014〕31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院统一核算的各部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须的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出差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见下表),不得使用出租小汽车作为城际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
职级、等级标准、交通工具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轮)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票报销 |
厅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包括正厅级、副厅级,教授、研究员等正高职称的教职工按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标准。
其余人员: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若在特定的时间内,乘坐飞机比其他交通工具既安全又经济,事前需经院长批准,也可以选择乘坐飞机交通工具出行。
第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学院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的,需事前经院长同意,报销时特批,方可报销。
第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执行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表《必赢线路检测3003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实际发生住宿但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或到边远地方出差及学院职工去学生实习场所看望并指导学生,由学生实习单位安排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写情况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等其他差旅费用,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出差当天往返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照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到达的最后目的地标准补助。
第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应交纳伙食补助费。学院不再报销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
第十八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制定分地区补助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必赢线路检测3003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有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当天往返且无单位派车的,可以报销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其他情况下,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在另行报销。
第六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执行审批制度,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表《必赢线路检测3003公务出差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报销时应提供《必赢线路检测3003公务出差审批单》。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凡机票、火车票、住宿费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实行打卡发放。
第二十六条 订票费、退票费、保险费等凭据报销,每人次限购交通意外险一份。
第二十七条 自带车辆出差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到常住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办理报销手续时需附会议或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再报销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参加会议、培训时间不超过5天(含往返时间),并且提供会议、培训期间自行用餐的发票,可以在“出差审批单”上选择自行用餐,享受伙食补助。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九条 接待单位提供伙食或车辆,但未收取相关费用的,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可参照会议、培训活动有关规定享受在途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条 赴合肥新桥机场接送来肥考察或出差人员,不视为出差。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不得使用外单位车辆或私人车辆出差,不予报销自行安排车辆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一次性报销全部出差费用,不同处室(系部)人员共同出差的,应由牵头部门统一办理报销手续,若是学院派车,也包括随行驾驶员费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报销审批权限《必赢线路检测3003部门公务费归口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三十五条 学院工作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务必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到远郊县参加会议、培训,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按照规定可以报销。
合肥市远郊县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巢湖市、庐江县。
第三十七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照《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需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必赢线路检测3003出差审批单.docx
必赢线路检测3003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