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赢线路检测3003合同管理办法
2016-06-08  

 

必赢线路检测3003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院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的所有涉及经济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类运行,两级管理,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合同签署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合同签订地点应为学院注册地。

第四条 除即时结清外,涉及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签署经济合同。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合同承办部门(人)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须经法律顾问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学院所签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周期较短(一年以内,含一年),标的金额较小(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合同或一般事项;重要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三年以内,含三年)或标的金额较大(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合同或重要事项;重大合同指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金额为20万元以上或执行期限在三年以上,对学院有重要影响和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合同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对采购(货物、修缮工程、服务)、基建工程、教科研、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培训、国际交流、捐赠等合同实行分类管理。

第八条 除学院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方能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院订立、变更、解除合同。

第九条 学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对学院签订合同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出具律师意见书。学院各系部处室起草、修改和审核重要和重大合同,参与重要和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须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第二章 合同办理部门及其责任

第十条 学院合同事务由综合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 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院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统筹协调学院合同管理,指导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二)负责办理学院法人代表对各承办部门(人)的授权委托手续。

(三)负责非专项归口管理合同的审批。

(四)负责合同用印管理、编号整理和年度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是指经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学院订立和管理合同的相关部门、系部承办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三条 财务处、监察审计室、办公室是学院合同的审查部门,学院法律顾问为学院合同审查审批提供咨询意见。

(一)所有涉及学院财务收支和资产变动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财务处审查提出意见。财务处负责合同的财务结算管理,主要对合同签订和履行全过程的资金预算、合同金额、结算、收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

(二)学院重要和重大合同及涉及收费的合同签订前必须经监察审计室审查提出意见。

(三)所有涉及外事、港澳台侨事务的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办公室审查提出意见。

(四)学院重要和重大合同签订前必须征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决定是否征询学院法律顾问意见。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必须认真填写《必赢线路检测3003合同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将合同审查的原始材料一并按程序提交审查,由办公室和承办部门(人)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合同申报审批时,应做到合同主要条款明确,内容充实,材料齐全,手续完备。所有合同应提前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和审批,以保证审查充分,审批严格。所有经过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事项的合同,以及通过招投标程序的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同时提交相应的会议纪要以及招标、投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重要合同由分管院领导签署,重大合同由院长签署。如重要和重大合同的主要事项已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可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学院公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得替代使用。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文本上加盖骑缝章,不得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合同原则上应由对方先行盖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承办部门(人)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同签订合同的审批要求一致。

第十九条 变更合同提交审批时,必须说明合同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等。变更后合同编号不变。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人)应按合同约定督促和检查对方履行合同情况,妥善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立即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合同双方往来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等履行合同的凭据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根据合同正本、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章、验收意见和审计报告等方可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学院,进行妥善处理,如遇到重大紧急情况应及时委托学院法律顾问参与纠纷处理;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报学院主要领导同意后,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学院备查。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院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一)学院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实施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委托代理人超越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合同承办单位、合同签订人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四)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五)丢失或销毁合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的。

第二十四条 未经授权擅自以学院名义签订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对该合同承担全部责任。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视情况追究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行政、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所有合同实行严格的档案制度。凡报办公室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如涉及合同关系,可由合同承办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合同管理流程.docx

附件2  必赢线路检测3003合同审批表.docx

附件3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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