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6-04-14  

各党总支、各系部处室:

《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议事规则》、《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等3个制度,已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

2016年4月13日

 

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院改革和事业发展,确保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党委会议是研究、审议、决定学院党建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学院改革与发展过程中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委员,以上人员享有表决权。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五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学院党委办公室应将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及时向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汇报。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校园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宣传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三)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讨论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院级领导工作分工和职责范围,讨论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根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3、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经济分配政策、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学院基建项目、后勤保障与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5、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6、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七)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八)听取院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各部门、教学系部和直属单位请示党委的有关全局性问题和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属于党委委员在自己分管工作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调解决的以及各职能部门职责的问题,不列入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主持人确定。有关行政方面的重要议题,主持人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有关部门提交议题,需将议题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党委办公室送党委书记审定;确定上会的议题(及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后送党委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未列入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如涉及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还要提供有关论证与调研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者建议等。有关部门要求在党委会上形成决议的议案,应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

第九条  会议主要议题会前一般应向党委会其他成员通报。对一些重大、特殊事项,在召开党委会前,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充分沟通,并召集有关领导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协商。

第十条  会议时间确定后,党委办公室要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告知会议日程安排。除临时召集外,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应提前送达会议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归档和编发会议纪要的工作。

 

第五章  议事原则

第十一条  党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应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考察的人选,党委不予讨论;如果确定的人选被否定,组织部门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党委在进行决策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现职中层干部任免、重要工作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大额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采用票决制。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方能生效。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复议的,必须有1人动议,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极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凡涉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要在会前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成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或不能准时到会,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学院党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干部等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方能生效。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允许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的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

第十八条  会上分发的密级文件或材料,会后应及时收回。

 

第七章  贯彻和落实

第十九条  会议做出的局部性的重要决策、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可由有关职能部门直接操办的一般会议决定,由学院党委办公室督促有关部及时办理。办理结果要及时报学院党委办公室并反馈给书记。

第二十条  会议做出的全局性的重要决策、决议,按职责分工分别由党委书记或院长组织落实。贯彻落实情况,由负责落实的领导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做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征得多数党委委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党委会议认可。

第二十二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应通报而不通报的;

    3、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汇总议题,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发出会议通知;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和相应文件,交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必赢线路检测3003院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学院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原则上一般1周或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和主持,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参加会议,上述领导视议题需要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议题由院长确定。分管院领导可向院长提出议题;有关部门提交议题,需将议题申报表(连同相关材料)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交学院办公室送院长审定。确定上会的议题(及材料),由提议部门复印所需份数后送学院办公室统一安排上会。凡列入会议内容的议题,有关部门要作好充分准备并提出处理的具体方案。凡需提交会议讨论通过的文稿,送审前要把好政策关和文字关,并复印若干份送学院办公室。未列入议题和临时动议的事项,原则上不予讨论。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五条  会议时间确定后,学院办公室要做好准备工作,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告知会议日程安排。学院办公室要认真做好会议的记录、归档和编发会议纪要工作。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落实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部署落实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

(三)研究拟订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制订学期计划、任务分解并组织实施。研究决定专业建设、校历以及重大活动或事项安排方案。

(四)研究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

(五)制定或修改学院有关行政规章制度。

(六)研究拟订学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订和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学生、人事、图书、财务、预算、招生、就业、基建、后勤、资产管理、安全保卫、对外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部署、协调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七)研究拟订学院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研究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重要事项报党委会审定。

(八)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方案等。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第四章  议事原则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要遵循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原则。

第八条  会议议事程序实行“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一事一议一表决。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汇报,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院长办公会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参加会议人员逐一发表意见和表态并对表态意见负责,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院长综合集体意见并作最后陈述表态,形成会议决议或意见。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时,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会议记录。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极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九条  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中,每个成员既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又要实事求是,允许保留个人的意见,但对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凡属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由分管院领导负责处理。必要时可由分管院领导提出意见,与院长商定后办理。分管院领导决定问题时,如涉及非分管范围的事项,应征求相关院领导意见。

第十一条  凡属各职能部门决定和处理的问题,不得提交院长工作会议。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提交院长工作会讨论时,必须列明分歧和依据。

第十二条  会议要讲求效率和质量。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尽量避免临时动议。对一时难以提出比较明确意见的重大问题,可采取务虚会的方式,只作讨论,先不作结论,待意向比较明确后,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会议期间,原则上不处理与会议无关的工作,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议论。

第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要遵守组织纪律,保守会议秘密。 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者,会前应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与会人员时,会议主持者应提醒被涉及人员主动回避。

第五章  决策执行与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和决定,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经院长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七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和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要将决议办理情况反馈至分管院领导,重大事项执行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等资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整理,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必赢线路检测3003院长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必赢线路检测3003党政领导班子

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健全学院领导班子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实现领导干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的内涵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保证。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集体决策机构

学院党委会是“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机构。

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院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包括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院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院专业布局和调整,学院申报省部级及以上教学、科研项目。

6、学院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院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遴选推荐。

8、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工资、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0、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与调整;

11、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2、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的变更;学院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3、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向上级和其他单位推荐的干部人选。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代会工代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5、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6、其他应当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学院重大基本建设项目、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项目。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不动产购置、置换,学院土地、房屋以及大宗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及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等项目。

4、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用于学院建设的大额投资、融资项目。

2、学院年度资金计划和贷款及还贷计划的审定。

3、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4、大额资金的支出:增列预算5万元及以上资金的安排,预算内一次性支出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基本建设、物资采购等项目需经党委会讨论决定。

5、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

6、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讨论决定事关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院长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重大问题,通过院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规则,按照《中共必赢线路检测3003委员会议事规则》、《必赢线路检测3003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文件执行。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成员为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学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教育部令第32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省教育厅有关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科级及科级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四)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4、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凡前次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7、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8、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

9、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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