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2-08-28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用车管理,有效地控制行政性支出 ,根据学院客观实际,特制定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范围

1、院级领导公务用车。

2、学院重要出访或重要接待用车。

3、处理突发事件用车。

4、系(部)处处理紧急公务确有必要者(如统考试卷的接送、催办呈报紧急公文、护送人事档案或机密级重要文件、2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提取等)。

5、提取数量多、重量大的公用物品;

6、其它特殊情况(如急诊、工伤)等。

7、经院领导批准的其它用车。

第三条 除院级领导本人公务用车外,凡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上述第二条公务用车范围的,必须办理用车申请手续。

第四条 用车申请手续

1、各部门因公需用车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提前一天(长途用车需提前两天)办理用车手续。申请人应填妥《用车申请单》上的有关信息,报系(部)处负责人审批,长途用车需分管院领导审批。

2、院办公室凭系(部)、处负责人审批的《用车申请单》,依据送达先后顺序、公务轻重缓急程度、待命车辆数量等情况安排车辆。

3、如遇用车冲突,则根据公务缓急,由院办公室与申请部门协商解决。

4、如遇用车时间、地点相近或顺路的,院办公室安排车辆时要尽可能并车。

5、院办公室派车后,应将派车信息反馈给用车申请人,并通知驾驶员执行。

6、若遇紧急情况需临时用车时,系(部)处负责人可先与院办主任电话联系,在满足正常用车前提下可临时安排车辆,但事后必须补办用车手续。

7、若遇特殊情况,学院领导可直接使用车辆,当班司机必须做好行车记录,事后向院办主任汇报

8、除院级领导用车外,一般情况下尽量保留一辆备用车辆。

第五条   本校教职工因婚、丧、嫁、娶事宜使用汽车,在不妨碍公务原则下,经院长批准方可使用,所需燃料,原则上由用人自理。

第六条 若需处理突发事件,系处以上领导可直接调度车辆,驾驶员在了解情况后,要在第一时间执行指令,用车手续事后补办。

第七条  更改行车路线,应及时通报。
   
第八条  未经院办公室批准私自使用车辆,或虽经批准但超越目的地,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乃至损坏车辆,责任由当事人自负,并根据性质程度给以处罚。

第九条  本《公务用车暂行管理办法》于20098月修订,20099月起执行。有关未尽事宜,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用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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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申请单

 

申请时间:            

用车部门

用车人

随行人员

用车时间

     

用车事由

用车地点及行车路线

用车部门负责人意见

执行车辆

分 管 院

领导审批

   

驾 驶 员

   

1此联由用车人填写,院办公室做派车存根;

2市内用车不需分管院领导审批,市外长途用车分管院领导审批;

3其中:执行车辆和驾驶员栏由院办公室安排。

院办负责人签字

 

派 车 单

派车时间:        

驾 驶 员

     

出车时间

出车地点及行驶路线

用车部门

用车人

行驶里程数(公里)

用车人签字

备注

此联在完成出车任务、用车人签字后由驾驶员交院办公室

驾驶员签字

派车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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