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已经开始,请各位老师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确认,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文件《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的通知》。
财务处
2020年12月7日
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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