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凡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了税款,应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内容见附件。
财务处
2016-3-17
省地税局直属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年所得12万元申报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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