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基本建设维修审计项目报备的通知
院字(2021)196号
各院部、处室
为了加强学校项目的审计监督,统筹安排好项目审计工作,更好地做好项目审计服务工作,对审计项目实行事前报备,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计项目界定范围:
(一)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和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项目
(二)学校各种事业资金用于绿化、建(构)筑物维修改造、水电改造、道路修建、通讯及网络等修缮建设的工程项目
(三)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若环境改造和装饰装修达到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承诺投资的经营权委托项目及BOT项目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
二、根据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或者属于审计项目界定范围内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的名称、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预计需要安排的审计时间填入“审计项目报备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审计处备案,纳入审计处审计计划,审计处将定期监督提醒项目部门及时提供项目审计材料。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项目内容变更,在确定该项目需要审计时,由项目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校长审批后,交审计处备案,再纳入审计计划。
四、审计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进行审计,保证项目审计有条不紊地进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要在10日内将完整的审计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将立即组织、安排审计的实施。
五、符合审计范围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未完成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财务结算和付款手续。
六、本通知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