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对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等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为学生营造绿色、健康的网络环境,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教育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高校上网场所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网管理的紧急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共上网场所包括计算机机房、电子阅览室、数字语音室、网络实验室、学生宿舍等所有集体上网的场所。
第二条 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单位的行政领导是所辖场所信息安全负责人,信息安全负责人要与学校签定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状。至少安排一名技术过硬且经过网络安全技术培训的管理人员作为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和例检。
第三条 公共上网场所必须指定专职管理员以完成对机房各类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订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上网管理规定并张贴公布,严格执行。
第四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严禁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的管理和使用人员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3、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六条 建立健全网络使用登记制度。公共上网场所学生上机时要按照分配的编号上机,对上机情况做好详细记录,记录要保留至少60天,以备安全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公共上网场所应落实消防责任人,健全消防安全设施,严格检查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国家安全部门、文化部门、校保卫处的安全整治和调查工作。
第八条 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要监督和指导学生的上网活动,以保证学生不浏览、不制作、不传播有害信息。
第九条 贯彻落实公共上网场所检查制度。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管理领导小组将对学院公共上网场所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平时开放期间有专人进行不定期巡视,如发现有人违规上网,应立即阻止并记录。
第十条 学校内部的计算机机房和电子阅览室等公共上网场所的计算机要编号并分配固定IP地址。各单位根据其规模向网络中心申请IP地址,并向网络中心提供地址分配清单和顶端网络设备的物理地址备案。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网络信息中心停止对其提供一切网络服务,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学院公共上网场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