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智慧校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维护校园各类信息系统的稳定和可靠,有效发挥信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体系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有序推进学院智慧校园建设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开展的智慧校园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全面推进学院智慧校园建设的管理与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国家和安徽省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在学院的宣传和贯彻执行;
(二)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趋势,以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为指导,结合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现状,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规划方案;
(三)审议、决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规程及预算安排;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各类信息化建设方案,负责项目审批、过程监督与验收管理等。
(四)审议通过由信息化建设专家组或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的有关信息化建设方案和校园网运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审定批准全校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立项和可行性论证;
(六)制定发布学校信息化建设、运行管理及校园网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协调学校各方面信息化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例会,推进信息化工作进程,并对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评估、成果鉴定和奖惩。
(八)制定培训计划,分层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培训及其他教育信息化培训。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化建设专家组,专家组是智慧校园建设的重要技术问题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
(二)负责学院智慧校园设计方案的技术论证;
(三)负责学院校园网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的论证;
(四)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技术论证;
(五)负责对学院校园网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暂由网络信息中心行使职责,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是学院智慧校园建设工作具体管理与实施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信息化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起草、修改与完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协助指导各院系和部门的信息化方案的实施。
(三)负责组织校内外技术专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进行技术咨询、方案论证和评审等。
(四)负责起草、制订学校信息化建设信息标准和各类管理制度;负责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等相关事务。
(五)负责对学校新建、改造、升级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论证与具体实施。
(六)负责各级各类信息化应用、推广和信息化管理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
(七)负责与校外上级对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并接受其指导。
(八)做好学院办公电脑的全面更新和维护工作;
(九)完成学院及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决策依据和相关数据、材料。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别做好智慧校园建设的各项建设和使用任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与项目申报;
(二)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负责;
(三)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应用系统上线后的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制定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
第十条 各单位须保持学校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审核后统一修订。
第十一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可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待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学院各部门或多个部门联合(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根据学院智慧校园建设规划及本部门业务需要,研究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学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类别包括非实训室建设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安全建设项目、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等。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校园网络各种交换路由设备、网关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综合布线系统及公共信息服务支撑平台等新建、更新、维护和升级的项目。
(二)信息安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对学院信息系统软硬件平台、信息化应用系统等的信息安全进行安全评估咨询,信息系统安全保障设备等项目。
(三)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智慧校园各种服务系统、各业务系统的建设或升级改造等项目。
(四)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日常的技术维护、功能完善、接口开发等保障系统稳定运行等项目。
第十三条 技术与业务审查。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收到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书后,组织开展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工作。
(一)技术审查。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审查拟申请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具体审查项目的技术路线、功能及性能设计、应用接口设计、安全设计、运行环境需求、标准规范等,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原则上,存在以下情况的审查不予通过:
1.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未明确与学院数据交换平台对接方案,推动信息共享的;
2.涉及师生广泛应用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未明确与学院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对接方案,推动信息系统认证一体化的;
3.未明确数据标准或未采用学院统一信息标准的;
4.功能设计与现有系统有较大重叠且无合理理由的;
5.无明确功能需求或者功能需求较为凌乱的;
6.其他不符合学院信息化建设规范的。
(二)业务审查。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涉及其他部门管理业务或数据的,需经涉及部门对该项目的数据来源、数据维护流程和跨部门业务流程,出具业务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论证。通过技术审查和业务审查的项目,按学院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审批立项。信息化建设办公室根据专家论证情况,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年度预算,报学院资产管理处,由学院根据财力情况进行统一审批立项。审批立项的项目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验收
第十六条 实施团队。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行政主管领导为信息化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对项目建设质量负总责。同时,应联合相关部门组建专门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保障项目有效执行。
第十七条 实施计划。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承建商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需求分析、功能规范、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调试、问题处理、试运行等阶段的目标,明确每个阶段的迄止时间、负责人及需提交的成果。其中,涉及项目重大事项的生效或变更等事项应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备案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十八条 阶段性检查。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进展,协调建设过程中项目承建商之间的关系,监控关键技术指标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承建商按照合同设计要求建成,经测试或试运行合格,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同时,落实了售后服务措施,提供完备的验收材料后,由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负责提出验收。验收工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制订运行维护规范,细化各项管理制度,建立运行维护工作考评机制,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做好属于本部门业务的数据更新与维护,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与信息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抓好信息的采录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监控,并不断研究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需求,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学院智慧校园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需要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期目标实现情况、项目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按《必赢线路检测3003校园网管理办法》和《必赢线路检测3003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和使用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档案的管理办法,对项目独立建档,并确保内容完整、规范。其中,应送办公室存档的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为建立学院信息化项目总体档案,各项目开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应在各阶段结束后30日内抄送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存档。
除部门自存和送办公室存档之外,需抄送信息化建设办公室存档的项目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立项审批材料;
(二)招投标材料,设备清单及配置,中标通知书;
(三)项目建设合同及附件,监理合同;
(四)项目验收材料,用户报告,测试报告;
(五)与项目相关的重要会议纪要、函件及其他资料。
第七章 信息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技术队伍是学院智慧校园建设的中坚力量,也是智慧校园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资源。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信息技术岗位设置体系。学院坚持“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充分利用、有效开发、相对稳定”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引进、培养、使用和稳定信息技术队伍。建有信息系统的部门应设立信息化技术岗位,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信息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纳入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人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更新拓展知识结构,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科学、客观、公正的信息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对信息技术人员考核、晋升的评价方式和指标要紧密围绕岗位工作实际,重点考察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开发业绩、系统应用成效等方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