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9-12-1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的宗旨是: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为安徽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和人才贮备。

    第二条 青年基金的来源为:省自然科学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省科技厅科学事业费中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省财政其它专项资金以及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等。

    第三条 青年基金由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审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管理。

   第四条 为加强对青年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申请青年基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基础研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较高的科研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曾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在SCIEIISTP检索系统或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过论文。

5)能献身科技事业,具有坚韧不拔、勇攀高峰的精神,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对事业费由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属科研单位,申请人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其它条件同(2)、(4)、(5)。

   第六条 已列入下列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青年基金将不予以资助:

1)“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的国家级计划;

2)国家自然基金杰出青年科技基金;

3)中科院“百人计划”;

4)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

5)其它在支持强度、等级超过或等同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的人才培养计划。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青年基金每两年集中受理、评审一次,由申请者所在单位推荐、专家评议、择优支持。

    第八条 申请者填写《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申请书》,按要求提供各种附件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筛选,签署推荐意见后,报

省自然基金办公室。

    第九条 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对申请者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者,提交专家组评议。

    第十条 各学科专家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创新能力等进行评审,以选人为主、选项目为辅,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初步意见,报省自然基金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 对已列入资助的人员,由省自然基金办公室与所在单位、申请者本人签订《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计划任务书》,明确各自

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三条 鉴于青年基金的来源,对事业费由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省属科研单位予以适当倾斜,其获资助的人员数不得低于总数的20%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青年基金以两年为一个周期、连续资助。省自然基金办公室根据计划任务书,分年度拨款。

   第十五条 青年基金经费的用途可用于新申报的项目,也可用于承担的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经费匹配,或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出版专

著,参加学术交流等。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和挪用。

    第十六条 所在单位对青年基金资助的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1的专项配套。

    第十七条 被资助者在此期间不得调出本省或出国(一年以上),每年应向省自然基金办报送有关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并接受中期评估。资助期内所发表的论文、专著必须注明本项研究工作获得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的资助。

    第十八条 资助期满后,省自然基金办将依据计划任务书进行考核。部分人员可连续资助,但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权依据国家、省相关规章制度,对青年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省自然基金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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