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内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
二、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三、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四、办理方式
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推荐各位教职工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完成。
如在汇算清缴填报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也可以拨打财务处电话0551-65659004咨询或者截图发给财务处张胜男,以便及时回复处理。
附件: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操作指引.docx
财务处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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